12月20日晚間,央行發(fā)布《關于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要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改進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監(jiān)督方式,進一步規(guī)范對存款準備金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分析人士認為,目前,有部分中小銀行流動性出現緊張,從而導致銀行在存款準備金率的上繳方面出現了遲滯,監(jiān)管對銀行存款準備金的加強管理,也是為了進一步穩(wěn)定整個商業(yè)銀行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交存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此次《通知》首先表示要改進存款準備金交存的基數監(jiān)督方式。具體來看,央行要求,分支機構要督促金融機構完善業(yè)務系統,提高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報送質量,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其業(yè)務系統中直接導出一般存款數據,提交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ACS),防止手工填報數據出現差錯。同時,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審核效率,加大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力度,及時發(fā)現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差錯,防止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 此外,《通知》還進一步規(guī)范了對存款準備金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具體包括欠交存款準備金、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等問題都將遭到相應處罰。據《通知》介紹,為進一步規(guī)范對存款準備金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減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據金融機構違規(guī)情形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且及時補足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督促改進。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于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兩年內首次遲報、錯報且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改進。兩年內第二次遲報、錯報且及時改正的,對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從輕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減輕處罰。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遲報、錯報,或有主觀故意的,對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從重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 《通知》還提到,兩年內第二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及時補足的,對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從輕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減輕處罰。對于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或欠交金額未及時補足的,對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外資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從重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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